华东理工大学退休工作管理条例
(201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围绕“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教、老有所乐”的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有关老龄工作的方针,为科学、多层次、高效地推进退管工作,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质量,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退休教职工的生活质量,解决高龄、孤老、重大病等特殊人员的需求和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提高创新意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长效化可持续发展的工作机制,紧密围绕学校中心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积极服务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不断完善“两级管理”和“两级服务”机制,健全校、院两级退休工作管理制度,倡导自我参与意识,积极发挥退休教职工党支部、社团志愿者互帮互助等多种组织形式的作用,努力创建为老服务的联动平台和条件。强化校、院两级退管工作的沟通联系制度,不断创新为老服务模式,以适应新形势下老龄工作的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退管会)是退休教职工管理服务工作机构,由人事、工会、财务、后勤等部门负责人及退休教职工代表若干人组成,分管校领导兼任主任。其工作职能包括: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定期研究、规划老龄工作的相关事宜,指导、督促和检查日常的退休工作等。退管办是处理日常退休教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退休管理工作实行“两级管理、两级服务”的工作机制。参照二级党组织建制建立二级退管分会。院、系和部门的党政领导必须把管理和服务退休教职工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二级退管分会由分党委领导任负责人,并由部门工会主席、办公室负责人、退休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及退休教师联络员等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1人处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校退管会负责全校退休教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其任务是保证老龄工作的基本方针和任务的贯彻落实。校退管会组织全校性的退休教职工的体检、政治理论学习、文体健身等大型活动,做好各类相应活动经费的预算和安排,组织退管干部培训等。
校退管会要充分发挥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和群众社团的作用,通过建立各类机制加强与二级退管分会的工作互动;积极发挥学校“退休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慈善基金”和“互助服务团”的帮困互助作用;利用“退休教职工艺术团”和“老教授协会”推进利于退休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七条 各级领导要从政治高度认识老龄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和健全激励机制,定期研究总结老龄工作经验,发现、培养老龄工作积极分子,表彰先进,树立和推广典型,广泛调动教职员工为老服务的积极性,并支持退休教职工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退休教职工的群众社团组织要加强自身建设,发扬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意识,针对老龄工作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讨,提高认识和工作水平。
第三章 退管会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校退管会工作职责
1. 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退休教职工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退管工作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细则,推进为老服务工作。 2. 重视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由退管会分党委指导各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开展各项党务活动,做好退休党员的思想引导工作。
3. 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维护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
4. 经常了解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及他们关心的问题,适时组织听取对学校改革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5. 指导学校退休教职工重大病医疗帮困互助慈善基金、互助服务团和退休教职工艺术团开展互助及为老服务工作。
6. 努力办好上海老年大学华东理工分校,开展适应老年人特点的各种学习班和兴趣活动,丰富退休教职工精神文化生活。
7. 协调学校二级退管分会组织好每年的敬老节返校和“夏送清凉、冬送温暖”活动。组织好适合退休教职工身心健康的学习参观、文体娱乐、旅游观光等活动。
8. 协助后勤保障处安排和组织好每年一次的退休教职工身体健康检查。
9. 协助二级退管分会处理好退休教职工去世后的丧事和遗属抚恤工作。
10. 定期召开二级退管分会的联系会,沟通情况,研究工作、交流经验、评选及表彰先进,做好二级退管分会的指导工作,组织退管干部培训。
11. 按照学校下达的经费指标,结合二级退管分会实际情况,分配二级退管分会退休教职工的活动福利经费。
12. 承办校党委、行政交办的有关退管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二级单位退管分会职责
1. 根据学校相关规章和退管会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原单位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学校鼓励二级部门结合自身情况,制订各类慰问措施和办法。
2. 对孤老、高龄、重大病、生活不能自理和身边无子女等情况的退休教职工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对孤老建立联系人制度。
3. 每年敬老节邀请退休人员返校、聚会,向他们介绍本部门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情况,与他们共度佳节。做好退休教职工的批量年度慰问。
4. 原单位退休教职工生病住院治疗期间,及时看望和慰问,做好精神抚慰。
5. 负责原单位逝世退休教职工的治丧活动。
6. 协助校退管会做好每年“夏送清凉、冬送温暖”活动,让退休教职工感受到领导的关心和组织的温暖。
7. 充分发挥退休教职工党支部及共产党员在服务退休教职工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8.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任务。
9. 退管分会领导或成员调整或调离时,及时做好人员补充和交接工作。
第十一条 互助服务团组长工作职责
1. 接受互助服务团指导与委托,负责本组退休教职工的联络、沟通和服务工作。
2. 经常联系本组的退休教职工,发现问题及时向二级退管分会反映,尽力协助解决实际困难,参与单位退管分会对住院老人慰问活动。
3. 对本组范围内的孤老、高龄、身患重病或身边无子女的老人要重点关心、联系,及时向退管分会反馈意见并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扶助。
4. 宣传、贯彻“老年法”、“老年条例”,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 按时参加单位退管分会召开的会议,做到上情下达,互通情况。
6. 参与每年“夏送清凉、冬送温暖”活动。
第四章 有关职能部门对退管工作的分工
第十二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退管工作政策和学校规定,按分工做好退管工作,其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1. 协助党委、校部传达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及学校的重大决策,反映退休教职工的意见,邀请退休教职工参加学校的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日庆祝和纪念活动。
2. 认真接待退休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转达退休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做好信息反馈。
3. 协助安排学校党政领导慰问退休教职工等其他有关事宜。
(二)组织部
1. 加强退休党员组织管理,关心退休党员的组织生活。
2. 关心退管会的组织建设,选拔政治素质好、有政策水平和组织能力,热心退管工作的干部担任退管部门的领导。
3. 根据具体情况将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转入退管会分党委或居住地党组织,或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
(三)人事处
1. 办理教职工退休手续,协同退管会做好每月退休教职工人员名单、银行卡等工作。
2. 配合上海市人保局做好计发和调整退休教职工养老金等工作。
3. 负责处理退休教职工反映的本人政历和工资等方面的问题。
4. 办理退休教职工出国手续。
5.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逝世退休教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
6. 关心退管工作部门的建设,选拔政治素质好、热爱退管工作的干部充实退管工作队伍。
(四)党委宣传部
1. 宣传党的干部政策和做好老龄工作的意义,宣传老同志的历史功绩和先进事迹。
2. 重视退休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并列入日常议事日程。
3. 指导退休教职工精神文明建设,宣传精神文明先进事迹。
(五) 学生工作部、团委
1. 利用退休老教师的政治优势和教育科研优势,充分发挥他们在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和“老有所为”方面的作用。
2. 倡导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和社会风尚,组织学生与退休教职工结对子,为退休教职工做好事。
3. 配合退管会组织开展敬老月和退休教职工体检等活动。
4. 组织为老服务志愿者。
(六)工会
退休教职工是保留会籍的工会会员。工会要继续关心退休教职工,要为退休教职工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工会举办各种活动也要照顾退休教职工的需要,保障他们应享有的权利。
1. 积极支持退休教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优先为退休教职工提供活动场所。
2. 逢重大节日,组织对退休教职工的慰问和帮困。
3. 学校召开教代会时,安排退休教职工代表参加,认真听取他们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 协同退管会做好退休教职工服务工作。
(七)财务处
1.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足额核定划转退休教职工的各项经费及相关服务工作费用,耐心解答退休教职工的有关咨询。
2. 为二级退管分会开设专门经费卡账户,并办理报销手续。
(八)后勤(甲方、乙方)
1. 积极创造条件,为退休教职工返校参加集体活动安排就餐等提供方便。
2. 提供退休教职工活动用车及其他便利事宜。
3. 组织安排退休教职工的年度健康检查。
4. 校医院对70岁以上老人实行就诊三优(即优先挂号、就诊、取药)。
5. 必要时对特殊退休教职工上门诊治。
6. 保障退休教职工治丧用车。
(九)学校其他单位积极主动关心和支持退管工作,在政策上尽量给予优惠。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人事局的有关文件精神,退休教职工的活动费、福利费由学校行政下拨,由校退管会负责专款专用。校退管会的日常办公等经费由学校行政单列开支。
校退管会接受学校财务、审计等部门对经费使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内相关单位和退休教职工群众社团。根据工作需要,依据本条例精神可制订若干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退休教职工在参与各类活动中,有责任承担起共同防范风险的义务,应根据自己身体条件量力而行,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退管工作的人员,如担任互助服务团组长、退管分会成员、老年大学负责人、老年社团负责人等工作的,应身体健康,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华东理工大学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